新《安全生产法》9月实施,最高罚款升至1亿元
部分信息来源:《人民铁道》报、嘉兴普法等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是继2014年修改后的第三次较大范围内修改,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修改条款共42条,约占原条款的1/3,新增第十二条、十七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二条等条款4条,修改主要包括完善工作原则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增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等方面。那么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如何进一步为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驾护航?我们一起了解看看。
1. 新《安全生产法》有力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突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原则,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通过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树牢安全生产领域合规理念,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五方机制,形成全员关心安全生产,整体提升安全素质,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3条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可能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并处最高20万元罚款的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调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管控,辨识评估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照规定报告,保证管控措施与风险等级相匹配。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该内容增加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之一,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4条、21条、22条、101条
3. 普遍提高罚款数额,安全事故罚款数额最高可达1亿元。
新《安全生产法》普遍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惩处力度。依据第九十五、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事故罚款方面,单位的罚款数额由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依据第九十六条规定,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可能面临上一年收入50%最高罚款;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节严重的,主要负责人将可能面临行业终身禁入处罚。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95条、96条、113条、114条
4.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企业违规生产经营的刑事责任明显加重,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比如,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危险作业罪”等规定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该罪名的设立意味着企业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引发存在现实危险,即可能构成犯罪,不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为条件。“危险作业罪”入刑将违法行为的排查与责任追究前置,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显示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
由此,结合新《安全生产法》中多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经梳理,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情形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情形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36条、92条、99条、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九条
5. 特别新增高危行业须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违反单位可能面临20万元最高罚款。
为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他行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8类高危行业领域必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新《安全生产法》新增条款,第一百零九条新增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着力推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51条、109条
6. 风景区等应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此内容为新增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风景区、街道办事处等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特别指出对其行政区域内或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9条
7. 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将受到更大力度监管。
为推进安全信用与诚信机制建设,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将被如实记录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78条
8. 特别新增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74条
9. 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违反单位将面临罚款。
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发生,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九十九条新增规定,督促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安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单位可能面临最高罚款20万元。
今年9月1日《安全生产法》施行首日,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梧桐分局的执法队员开展执法检查,梧桐街道某餐饮店经检查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调查,初步认定该餐饮店涉嫌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依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该餐饮店将面临罚款。
法条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增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增设对从业人员人关怀的义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倡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源头化解安全风险发生。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44条
11.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新《安全生产法》对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新的要求,明确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法定强制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可能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27条、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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